記者葉建雄 /綜合報導
金門縣政府為改善本縣縣容觀瞻,維護環境衛生,清理本縣廢棄車輛,按本縣轄區特性及實際情形,制定「金門縣廢棄車輛清理自治條例」,並於111年12月5日公布施行,強化原本「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舉凡占用公共區域、公寓大廈共有部分或私有土地之廢棄車輛依法可進行清除處理。
金門環保局表示,廢棄汽機車占用道路及公共區域停車空間,不僅影響縣容觀瞻,也影響民眾的用路安全及停車權益,除由環保局及鄉鎮公所巡查人員查報外,也受理各公共區域管理機關及民眾相關通報,112年共查報張貼廢棄車輛通知單565件,拖吊移置291件,其餘為車輛所有人自行清理。相較於111年查報張貼163件,拖吊移置115件,查報拖吊件數在自治條例公布施行後大幅增加。另該局在112年度也受理回收民眾主動報繳車輛305件。
金門縣環保局表示,被張貼通知單的件數中不乏是民眾主動通報,顯見大眾對環境的高度重視,環保局將加強查報與拖吊,也歡迎縣民舉報,有懸掛車牌者,通報警察局;未懸掛車牌者,通報環保局。亦可透過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所建置「廢車一站通」網站(https://recyclecar.moenv.gov.tw/),之「占用道路廢車通報系統」功能通報占用道路廢車,以加速廢棄車輛之清理效
率。
依據「金門縣廢棄車輛清理自治條例」規定,經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以書面放棄的車輛,車體髒污、鏽蝕、破損、外觀明顯失去原效用車輛,含事故車、解體車,可認定為廢棄車輛。而廢棄車輛經警察機關或環境保護機關於車體張貼限期清理通知書後,經張貼日起7日內仍未清理者,由環保局先行移置至指定場所存放。另車輛移置所產生的移置費及保管費,一律由車輛所有人負擔,呼籲民眾勿隨意將廢棄車輛停放於道路及公共區域空間,如有廢棄車輛欲處理者,可將車輛交予合格之回收業者或由環保局回收處理,還給大家和自己一個乾淨且優質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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