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蟳蟹類為我國沿近海重要漁業資源之一,為維護蟳蟹漁業之永續經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11 年 07 月 06 日公告修正「沿近海漁船捕撈蟳蟹類漁獲管制措施」,並自8月1日生效實施。
鏽斑蟳、紅星梭子蟹、遠海梭子蟹捕撈甲殼寬從原來8公分限制提高至9公分、善泳蟳甲殼寬從原來6公分限制提高至7公分;抱卵母蟹禁止捕撈期由原來8月16日至11月15日延長為8月1日至12月31日止,請從事捕撈蟳蟹漁民務必配合。本次修正除加強源頭捕撈管理,更新增市場端管制,未達採捕甲殼寬的蟳蟹及禁捕期間的抱卵母蟹,均不得販售。
為維護及管理蟳蟹漁業資源,違反管制規定者,將函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處,依漁業法第65條第6款規定,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金門縣政府籲請漁民朋友進行捕撈作業時應特別當心,倘誤捕禁止捕撈之蟳蟹類,不論存活或已死亡,應立即放回海中,不得攜帶入港或持有,以免吃上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得不償失。
縣府將持續加強宣導,請漁民朋友、販售業者共同落實遵守規定,全民齊心維護蟳蟹漁業產業之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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