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葉建雄/綜合報導
海巡署艦隊分署第九海巡隊於114年4月16日下午6時執行海上巡防勤務時,發覺由船長張○○(男,81年次)駕駛並搭載船員張○○(男,82年次)、劉○○(男,75年次)及張○○(男,78年次)之「嬐○號」船舶駛出禁(限)制水域而進入大陸地區水域,該隊第PP-10039號巡防艇旋即啟動警示燈光及鳴笛示意該船舶停船受檢。詎料船長張○○等人竟為規避檢查而加速逃離,並於金門縣南方海域24海浬處,與大陸地區人民駕駛之大陸地區船舶併靠,該船舶裝載之不詳走私貨物搬運至該大陸地區船舶。嗣經海巡署調度艦隊分署第九海巡隊第PP-3573號巡防艇前往支援圍捕,於同日晚間11時許登船檢查,將船長張○○等4人當場逮捕,且將扣得上開船舶1艘及無線電、電子海圖等航海設備移送金門地檢署偵辦,再經本署張維哲檢察官指揮第九海巡隊執行拘提、搜索,查獲相關事證並逮捕「嬐○號」之船舶所有權人吳○○(男,78年次)及扣得曳引機、堆高機及舷外機等物。

金門地檢偵辦吳○○等5人涉犯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訊問後,均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圖金門地檢署提供
上開被告吳○○等5人,經檢察官訊問後,認其等均涉犯懲治走私條例第12條、第2條第1項之準私運物品及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8條第1項前段規定,而涉犯同條例第80條第1項之臺灣地區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違反國家安全法第5條規定,而涉犯同法第14條之無正當理由逃避檢查等罪嫌重大,並有逃亡及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認有羈押必要,均向金門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金門地檢署將持續指揮海巡署艦隊分署第九海巡隊等司法警察機關深入追查不法,確保我國邊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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