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葉建雄/綜合報導
國民法官制度於民國112年1月1日已正式運作。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受理外島地區第一件適用國民法官案件(112年度國審交訴字第1號),已於日前造具候選國民法官名冊完成,並已寄發候選國民法官通知書。金門地方法院提醒有收到候選國民法官通知信的民眾,請務必於112年8月10日前填寫、寄送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及先行程序問卷予該院,並積極參與該院國民法官案件之進行。
金門地方法院指出,此次將選任6位國民法官及2位備位國民法官,到院的候選國民法官均有機會參與國民法官新制法庭的審理,以彰顯國民與法官共同參與刑事審判,提升司法透明度,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國民對於司法之瞭解及信賴,彰顯國民主權理念之立法目的。
金門地院書記官長陳鴻璋表示,依照國民法官法第12條規定,凡是年滿23歲,且在金門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除有法定消極事由外,均有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參與審判的資格。該院已依法由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中,抽出150位候選國民法官,經再次檢核除去具有消極資格者,該院已通知143位候選國民法官將進行選任程序。
金門地院特別提醒,擔任國民法官參與審判是國民的權利,也是法定義務,凡符合法定的資格,又沒有不能擔任國民法官的事由,如果被抽選成為國民法官的話,原則上不能拒絕擔任國民法官。但是,法律也有考慮到有時真的會有負擔過重,或因為個人因素,或為了處理工作、家庭事務等原因,而難以參與審判的情形。所以,具有以下的例外情形,可以向該院說明理由,表明拒絕擔任國民法官:
(一)年滿七十歲以上。(二)重大受災戶有處理生活重建事務必要。(三)具有老師、學生身分。(四)因重大疾病、傷害、身心因素而無法執行國民法官職務。(五)因看護、養育親屬或生活、工作、家庭有重大需要,執行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
即使具備上述例外情況,仍然可以選擇擔任國民法官參與審判。正因為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是權利也是義務,如果不符合上述例外情況,就無法拒絕擔任國民法官,所以一旦接獲法院的合法通知,候選國民法官必須遵守法院通知的時間到庭。倘若無正當理由而未於國民法官選任期日到庭,將導致法院無法順利完成選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的程序,如進而影響後續國民參與審判程序無法順利進行,法院得視情形依法處罰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這是基於確保國民普遍參與審判的理念,還請民眾務必理解。
有興趣瞭解國民法官制度的民眾,金門地院也歡迎至該院國民法官專區https://kmd.judicial.gov.tw/tw/cp-10827-2227265-5cfbb-361.html申請旁聽,名額有限,如報名人數超過,將進行抽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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