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葉建雄/綜合報導
金門縣政府社會處說明「111年度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採申請制,補助條件應同時符合(一)、入住之機構類型。(二)、入住天數:第1階段: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實際入住機構天數累計達90天以上。2.第2階段:自112年1月1日至112年3月1日止。(三)、使用機構者納稅狀況: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使用機構者之同一申報戶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為以下皆符合者:1、累進稅率未達20%者。2、非按20%稅率課徵基本稅額者。
申請「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需檢附申請書、入住機構契約書、繳費收據或繳費證明及申請人存摺影本各一式一份,逕向110年度最近一次入住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申請,縣府聯絡窗口為金門縣老人機構請洽蔡先生082-318823轉67549;金門縣身障機構請洽蔡先生082-318823轉67507。
111年度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日者,須檢附111年度入住累計達90日的繳費收據影本;受全額補助者,須檢附地方政府公費安置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身障機構,並均須於上開文件中註記機構名稱、住民姓名、身分證字號及入住期間等資料,另入住老人福利機構或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譽國民之家者,須加註床位類型。適格之住宿式服務機構包含:
(一)老人福利機構(安養床除外) 。(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譽國民之家(安養床除外) 。(三)身心障礙住宿式機構。(四)護理之家機構(一般護理之家及精神護理之家) 。(五)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六)設有機構住宿式服務之綜合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本文版權所有,非經授權,不得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