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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葉建雄/綜合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金門稽徵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國稅局會主動蒐集個人相關出租資料並加強查核,請出租人務必誠實申報。如未依法申報,經查獲有短漏報租賃所得,將依規定補稅處罰。
該所說明,個人出租房屋,應以全年租賃收入扣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核算出租賃所得,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向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納稅義務人於計算租賃所得時,如能提具必要損耗及費用之證明文件者,於申報時可核實列報減除,常見之必要費用有修繕費、房屋稅及地價稅等;如未能提出相關憑證,則按租賃收入43%計算必要損耗及費用。
該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持有多戶房屋,其辦理110及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均未列報出租房屋的租賃所得,稽徵機關依蒐集資料初步研判可能有出租情形,向甲君函查,進而查獲確有出租收取租金情事,經分別核定甲君110及111年度漏報租賃所得70萬元,補徵稅款21萬餘元,並處罰鍰8萬餘元。
該所呼籲,納稅義務人以往年度如有出租房屋未申報租賃所得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補行申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如有不明瞭之處,可來電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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