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葉建雄/綜合報導
金門地檢偵辦黃○麒等12人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一審經判決有罪,並諭知扣案之「同○號」、「同○8號」、「同○88號」遊艇共3艘均沒收。

金門地檢偵辦黃○麒等12人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一審經判決有罪,並諭知扣案之「同○號」、「同○8號」、「同○88號」遊艇共3艘均沒收。扣案遊艇照/圖金門地檢署提供
- 偵辦緣起:
金門地檢署接獲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第九海巡總隊情資,有我國船舶未經許可駛離金民地區禁(限)制水域而進入大陸地區海域,並與陸籍船舶併靠接駁貨物,經本署席時英檢察官指揮該總隊偵辦後,陸續執行搜索、扣押等偵查作為,並向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4月2日一審均判決有罪,並諭知扣案之「同○號」、「同○8號」、「同○88號」遊艇共3艘均沒收。。
- 起訴之簡要犯罪事實
黃○麒、許○凱、李○燁、呂○泊、莊○哲、謝○軒、王○倫、林○辰、黃○嵩、何○杰、黄○明、黃○譯均知悉中華民國船舶,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航行至大陸地區,竟共同基於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擅自駕駛中華民國船舶航行至大陸地區之犯意聯絡,由許勝凱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21時29分許,駕駛「同○號」遊艇,搭載李○燁、呂○泊、莊○哲;謝○軒於同時段,駕駛「同○8號」遊艇,搭載王○倫、黃○麒、林○辰;黃○嵩則於同時段,駕駛「同○88號」遊艇,搭載何○杰、黄○明、黃○譯,並將電子品產、保健食品及民生用品等貨物夾藏至上開3艘遊艇密艙內,自金門縣青嶼泊地陸軍E22據點出海,分別於同日22時19分、同日22時13分、同日22時19分航出禁限制水域,並抵達大陸地區福建省漳州市龍海區鎮海角3.79浬處海域,而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旋與由大陸地區人民楊○彪駕駛附載大陸地區人民王○順、王○元、薛○明之陸籍無名船併靠,將渠等原載運之貨物,搬運至陸籍無名船。旋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第九海巡總隊之巡防艇接獲巡防區通報,以雷達鎖定上開3艘遊艇,並尾隨跟蹤航行,見其等與陸籍船隻有前揭併靠情事,遂到場處理,上開4艘船舶見巡防艇到場,即四散逃離現場,海巡人員於同日23時52分許,緝獲上開陸籍無名船,並扣得「同○號」系列之遊艇原載運之私運物品。

金門地檢署接獲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第九海巡總隊情資,有我國船舶未經許可駛離金民地區禁(限)制水域而進入大陸地區海域,並與陸籍船舶併靠接駁貨物,經本署席時英檢察官指揮該總隊偵辦後,陸續執行搜索、扣押等偵查作為,並向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4月2日一審均判決有罪,並諭知扣案之「同○號」、「同○8號」、「同○88號」遊艇共3艘均沒收。。/圖金門地檢署提供
- 一審判決結果:
黃○麒、許○凱、李○燁、呂○泊、莊○哲、謝○軒、王○倫、林○辰、黃○嵩、何○杰、黄○明、黃○譯共同犯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罪,各處有期徒刑6至2月,扣案之「同○號」、「同○8號」、「同○88號」遊艇共3艘均沒收。

金門地檢署呼籲,民眾駕駛船舶應遵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懲治走私條例等法令,檢察官對此類走私、偷渡或非法入境等案件,均會與海巡、警、調及憲兵等司法警察機關,嚴加查緝、積極訴追,決不寬貸,/圖金門地檢署提供
本案扣押之3艘遊艇均設置有「密艙」空間規避海巡機關檢查,並供作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等犯罪使用之工具,總計次數高達46次,足見扣案之「同○號」、「同○8號」、「同○88號」長期、頻繁供犯罪使用之工具,予以宣告沒收,對於維護我國境安全、社會安定破壞之嚴重情形而言,實具有刑法上之重要性。此一有罪判決,除彰顯法院對於本署檢察官及海巡機關執法的肯定,對於長期作為犯罪工具之扣案遊艇均諭知沒收,也可以有效遏止不法行為,對於法院審理的辛勞,金門地檢署由衷表示感謝。金門地檢署呼籲,民眾駕駛船舶應遵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懲治走私條例等法令,檢察官對此類走私、偷渡或非法入境等案件,均會與海巡、警、調及憲兵等司法警察機關,嚴加查緝、積極訴追,決不寬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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