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葉建雄/綜合報導
金門地檢署陳岱君檢察官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指揮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第九海巡隊、金馬澎分署第九岸巡隊、偵防分署金門查緝隊等司法警察,在金門縣烈嶼鄉大膽島西方0.2浬處,查獲走私之陸籍漁船「陳○○4022」及3名陸籍男子張○彬、陳○杰、張○良,扣得大陸地區之乾燥香菇及乾燥香菇絲共約2464公斤,並對3名陸籍男子聲請羈押禁見獲准,嗣後循線查得案發當時駕駛臺籍漁船欲收受走私物品之本國籍男子3名洪○輝、常○興、黃○順等3人,於近日偵結,認定被告6人涉犯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第12條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之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等罪嫌,依法提起公訴,並聲請沒收陸籍漁船、乾燥香菇及乾燥香菇絲等犯罪所用物品及管制品。
經查,被告等人以不詳方式約定走私香菇及香菇絲後,先於112年10月15日23時許,由張○彬駕駛陸籍漁船「陳○○4022」,搭載陳○杰、張○良自福建省漳州市龍海市海門島附近出海;於翌(16)日1時許,由洪○輝駕駛臺籍漁船「登○○號」,搭載常○興、黃○順自金門縣后豐港出海;而後於同日凌晨1時50分許,前開2船均航行至金門縣大膽島西方0.2浬,併靠接駁私運之大陸地區產製乾燥香菇71袋(共計818.92公斤)及乾燥香菇絲81箱(共計1644.82公斤),經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第九海巡隊駕駛巡防艇當場查獲,張○彬、陳○杰、張○良遭當場逮捕,洪○輝等3人雖駕船逃離現場,惟之後仍經海巡人員循線查獲。
金門地檢署周士榆檢察長指出,走私物品未經過課稅及查驗,不僅影響市場競爭之公平性、導致國家稅收減少,且可能危害國人身體健康,本署將持續與轄內海巡署等司法警察單位就走私犯罪嚴查厲辦,以避免走私物品流入我國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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