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葉建雄/綜合報導
金門地檢署111年10月間起訴邵姓男子違反國家全安法、銀行法一案,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業已審理終結,並於今日4日上午宣判。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判決認定邵姓男子確有吸收向姓上校軍官等人為境外敵對勢力發展組織,違反國家安全法,以及非法從事地下匯兌違反銀行法之犯行;就國安法部分判處邵姓男子有期徒刑12年、就銀行法部分則判處邵姓男子有期徒刑5年,合併定應執行刑15年,另外犯罪所得計新臺幣254萬元、人民幣18萬元均沒收之。洗錢金額9000多萬。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庭長黃建都表示邵姓男子為大陸地區展組織,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4年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5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4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543,570元及人民幣180,000元均沒收。
邵姓男子為金門縣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负责人,自民國91年起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並成功吸收曾任軍聞社少校記者孔繁嘉既遂,於108年間成功收時任陸軍第八軍團指揮部作戰处上校副處長向姓軍官既遂,並欲吸收其他在職之中校、上校共3名軍官未遂。另自105年1月起至111年2月止,非銀行未經許可,違反銀行法规定辦理新台幣與人民幣匯兌業務,共達新台幣90,110,360元整。因被告於侦查時即已坦承違反银行法之行為,於本院審理時再坦承違反國家安全法等行為,並有相關扣案之誓約書、銀行帳戶明細資料等證物為證,罪證明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庭長考量邵姓男子就違反國家安全法等部分,自91年起即持續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迄遭查獲時已長達20年期間,並導致向德恩為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對我國軍人士氣及国家安全危害重大,惟其於本院審理時已自白犯行;就違反银行法部分,則考量其從事地下匯兌期間甚長、金额非小與整體規模,已嚴重影響我國金融秩序與外匯管理,惟其於侦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銀行法犯行,及所有其他情狀,就違反國家安全法等部分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4年;違反银行法部分,處有期徒刑5年·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部分為15年,褫奪公權4年,及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543,570元及人民幣180000元均没沒收。
金門地檢署表示國家安全是整個社會穩定以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基石,本署也藉此呼籲民眾必須明確認知:境外敵對勢力經常會以各種偽裝形式對社會各階層進行滲透、分化、探取我國重要情報、竊取我國核心關鍵技術,甚至進而吸收國軍軍官或社會重要人士為其所用。民眾如有發現疑似犯行,請立刻向檢察機關或國安單位舉報,檢察機關將會秉持毋枉毋縱精神,積極查辦危害國家安全犯行,一起守護國家免於境外敵對勢力的攻擊和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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