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葉建雄/綜合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金門稽徵所表示,為打擊逃漏稅捐不法行為,常有民眾熱心提出檢舉,檢舉時務必敘明違章漏稅之事實,並檢附可供偵查的具體事證,若檢舉事證未臻明確,稽徵機關因無法進一步辦理,將函請檢舉人補正資料。
該所指出,依財政部訂頒「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3點規定,檢舉人向稽徵機關檢舉案件時,應提供檢舉人姓名及地址、被檢舉者之姓名及地址(如係公司或商號,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即檢舉人應敘明所檢舉逃漏稅之人、事、時、地、物)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例如訂購單、送貨單、點餐單及付款證明等),如有欠缺,稽徵機關會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提供具體之違章漏稅事證,逾期未提供,即不予受理。
此外,檢舉時請勿僅憑臆測或逕自轉載網路、報章雜誌及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各項公開資訊提出檢舉,卻未提出其他可供偵查的具體事證,稽徵機關依前揭要點第16點規定,仍會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如逾期未提供,或認無調查必要者,得免議存查。
該所呼籲,為使檢舉案件具有效的可查性,民眾檢舉逃漏稅案件時務請提供可供偵查的具體事證,如有任何檢舉逃漏稅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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