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葉建雄/金湖報導
金門無照駕駛增加 警籲處罰條例加重罰責
無照駕駛很危險,發生事故害人又害己。駕駛人如無汽車、機車駕照而駕駛汽、機車,因自身駕駛經驗、能力都有限,非常容易發生交通事故,且會遭受高額罰鍰。
日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道交條例)已修正且自112年6月30日起施行。該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1、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2、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3、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4、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車。5、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車。以上情形均屬無照駕駛,可處駕駛人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2萬4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同條第2項規定:如於5年內無照駕駛2次以上者,可直接處駕駛人2萬4千元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得沒入該車輛。
另外,汽車所有人允許無駕照者駕駛其汽、機車,加重處罰吊扣汽、機車牌照1個月。而無照駕駛者不聽警察人員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也加重拒檢者之罰鍰為1萬5千元以上至4萬5千元以下。
經統計警察局111年共舉發無照駕駛計662件,本(112)年1至6月份共舉發無照駕駛計283件。顯見地區無照駕駛的情形,仍為數不少。警方呼籲,無汽、機車駕照者的民眾,請前往各縣市監理站考取駕駛執照,方可駕駛汽、機車,考取駕照前請搭乘大眾交通運輸工具,或騎乘自行車為宜。而依道交條例第86條規定,無照駕駛與他人發生交通事故,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得加重其刑二分之一。無駕照肇事者需擔負更重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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