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蔡青/綜合報導
「一次用旅宿用品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將於114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違規者最高可處新臺幣6,000元罰鍰。
自114年起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民宿及其他住宿業不得提供容量小於180毫升的液態盥洗及保養用品(包含洗髮乳、潤髮乳、沐浴乳及乳液等),亦不得陳列個人衛生用品(包含梳子、浴帽、牙刷、牙膏、刮鬍刀及刮鬍泡)供消費者自由取用。
資源循環署建議旅宿業者於公告生效前可調整供應契約,逐步不提供容量小於180ml的液態盥洗及保養用品,個人衛生用品不陳列於營業場所供消費者自由取用。另可提供價差或經濟誘因措施引導消費者自備個人衛生用品,如現金折價、餐券、優惠券、贈送禮品或紅利集點等方式,並將資訊公布於官方網站、訂房平台或營業場所;公告生效後液態盥洗及保養用品以大容量、大瓶裝或壁掛補充式容器提供給消費者使用;個人衛生用品,以自動販賣機、標示價格提供及消費者向櫃檯詢問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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