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葉建雄/綜合報導
抗議行政院違反行政程序法,藐視公民投票的普世價值,蓄意杯葛金廈大橋地方性公民投票。
針對金廈大橋建設促進會(以下簡稱本會)所提案發起的「為了提升金門經濟發展,身為一個金門縣民,你是否同意興建金廈大橋」公民投票案,本會已於112年9月20日依法完成734份提案發起人連署送達金門縣政府並移轉行政院,但行政院業管單位並未依公民投票法相關規定在收件期限內函復本會,遲至113年2月19日才函復金門縣政府,金門縣政府亦遲至3月5日才將內政部駁回理由函復本會,本會對中央部會業管單位違反行政程序法及公投法,一直刻意杯葛本公投案,這種藐視民意的蠻橫作風,表示強烈抗議。
事實上112年10月26日內政部政務次長吳榮輝其於立法院答詢立委陳玉珍質詢時已主觀的將金廈大橋公民投票界定為「非地方性公民投票」這種未審先判違反行政中立事實已很明確。
依照內政部函縣政府駁回本會的理由簡述如下:「…公民投票是否屬於地方自治事項,應視『興建金廈大橋』貴縣是否有權作最終決定並完全自我執行與負責,惟因金廈大橋旨揭公民投票提案理由係聯繫金門地區與大陸之橋樑,興建與否涉全防安全與軍事戰備,依上開憲法規定,屬中央權責,非地方自治事項」云云,又行政院亦以公民投投票法第30條、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2款等理由表示:……「我國公民投票法係採用法律效力之公民投票,而不採諮詢性質之公民投票,地方自治事項係屬地方有權作最終決定並完全自我執行與負責,可由地方自治團體自主決定之事項,方得進行該法所稱之地方性公民投票」,
本會想就教行政院以下問題:
一、本會所提「為了提升金門經濟發展,身為一個金門縣民,你是否同意興建金廈大橋」公民投票案,係以「身為一個金門縣民」為對象,以過去「離島博弈公投」為例,連江縣2012年7月7日所進行的博弈公投,當年在40.76%投票率,具投票資格的7762名選民中,共有3164位參與公投,最後以1795票,57.23%的比例通過博弈,如果上揭「地方自治事項係屬地方有權作最終決定並完全自我執行與負責,可由地方自治團體自主決定之事項,方得進行該法所稱之地方性公民投票」連江縣通過了博弈公投,但是博弈在馬祖落實了嗎?連江縣政府為何「未並完全自我執行與負責」呢?
理由很簡單「離島博弈公投」充其量就是「諮詢性質之公民投票」,因為立法院未經採用法律效力通過「博弈專法」,地方自治事項係屬地方有權作最終決定並完全自我執行與負責完全是空談,金廈大橋公民投票亦同。
二、「為了提升金門經濟發展,身為一個金門縣民,你是否同意興建金廈大橋」公投主文開宗明義「身為一個金門縣民」就是範圍界定在金門縣民為公投對象,一如連江縣通過的「離島博弈公投」只是諮詢性公民投票,金廈大橋公投若沒有中央的法律基礎支持,對國家整體國安有何威脅?執政黨過往在台灣的民主發展史上一直追求公民投票的普世價值,退一萬步而言,如果今天要2300萬台灣同胞來決定金門12萬人未來的經濟發展,這與要求台灣2300萬人民的前途及未來交由大陸14億人口來參與公投決定有何差異?同理,台電的核廢料終極處理場是否設在烏坵鄉,由代管的12萬金門縣民來公投,這合理嗎?
三、行政院一直以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之事務處理具有全國一致之性質,這點我們不否認,回顧1992年解嚴迄今,這三十年間金門縣有兩項重大的兩岸政策落實,一是2001年的開啟兩岸小三通、其二是2018年的金廈通水,這兩項政治敏感度比通橋還大的兩岸重大的事務都落實了,政府先藉由地方性公民投票了解民意再制定法律並未抵觸憲法,讓金廈大橋的公投交由金門縣民作地方性需求的公投,再比照「離島博弈公投」由立法院就憲法及兩岸相關條例來制定法律,有何不可?
四、最近發生的大陸漁民越界非法捕魚造成死亡案件而因發的兩岸關係警張的當下,由金門縣來進行金廈大橋興建與否的公民投票,不論結果如何,正可以向對岸適時丟出和平的橄欖枝,一如過去的小三通、通水、通航,有其意義。
自1949年政府自中國大陸撤退至金馬台澎,迄今已經75年,過去金門曾經歷經過長達36年的戰地政務,43年的戒嚴軍管,一直到1992年11月7日才終止,由於過去戰爭的因素,金門的各項經濟基礎建設都是以軍事優先,時至今日金門縣雖然已經解嚴32年了,但是各項基礎建設落後於兩岸水準,這是不爭的事實,
金門縣未來性的發展,當務之急不是軍事,也不是政治,而是經濟提升的民生問題,相信政府和民間應該都有共識,75年以來金門人對自己的經濟發展,對自己的未來從來沒有當家作主過,本會也不會因為中央技術性駁回「為了提升金門經濟發展,身為一個金門縣民,你是否同意興建金廈大橋」為地方性公投而放棄。
這是一條艱難的道路,本會將持續性的推動金廈大橋公民投票,除了在期限內依法向業管部會提出訴願外,不排除計畫到發動鄉親至台灣遊行表達訴求表達民意,永不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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