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呂胤甫/綜合報導
國外攜回「藥品、醫療器材」不可亂賣最高可處5,000萬罰鍰隨著疫情逐漸趨緩,國外旅遊購買「西藥、中藥材、中藥製劑及醫療器材」回國,應遵守「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表」規定,非處方西藥:每種至多12瓶(盒、罐、條、支),合計以不超過36瓶(盒、罐、條、支)為限。處方西藥:攜帶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者,以6個月用量為限,未攜帶者以2個月用量為限。針劑產品須攜帶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管制藥品:須憑醫療院所之醫師處方箋(或出具之證明文件),以6個月用量為限。中藥材:每種至多1公斤,合計不得超過12種。中藥製劑(藥品):每種至多12瓶(盒),合計以不超過36瓶(盒)為限。隱形眼鏡:單一度數60片,惟每人以單一品牌及2種不同度數為限。相關規定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查詢,避免受罰。
金門縣衛生局提醒民眾,國外郵寄或攜回「藥品、醫療器材」,僅供個人自用,不得販賣。若販售未經核准輸入之藥品,依違反藥事法,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販售未經核准輸入之醫療器材,依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個人賣家未取得藥商或醫療器材商許可執照,依法不得販售一條根藥膏、藥布,中藥材、五塔散、壯陽藥、眼藥水等藥品及醫用口罩、血氧機、體脂計、隱形眼鏡、老花眼鏡、衛生棉條等醫療器材。若經查獲違規者,依藥事法規定,將處以3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或依醫療器材管理法規定,將處以3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菸害防制法已於112年3月22日公告施行,全面禁止包括電子煙在內之各式類菸品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及使用。依修正通過之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禁止任何人製造、輸入、販賣(包括透過網路、實體店面及面交)、供應(提供他人使用)、展示或廣告(製作廣告、接受傳播或刊載)各式電子煙之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若經查獲,最高處5,0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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