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葉建雄/綜合報導
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相關資訊應依規定時限據實傳輸存證,以免受罰
(金門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金門稽徵所表示,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部分條文自114年1月1日施行,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確實依限將電子發票與相關必要資訊及買受人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平台)存證,未按規定之時限或未據實傳輸存證者得按次處罰。
該所說明,修正後營業稅法第32條之1第4項及修正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20條之1規定,針對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電子發票,應於開立後翌日起算7日(買受人為營業人)或2日(買受人為非營業人)內,依限將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據實傳輸至平台存證等相關修正,說明如下圖:
該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未按規定之時限或未據實傳輸存證電子發票相關資訊,按修正增訂營業稅法第48條之2規定,得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為鼓勵營業人自行檢視開立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傳輸存證之時效及正確性,營業人在未經檢舉、未經國稅局通知限期補正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行發現存證資訊有漏誤情事,並已據實補正傳輸至平台存證者,免予處罰且可不計入違章次數;營業人經稽徵機關第1次通知即依限據實補正者,亦屬情節輕微情形,免予處罰。例如:營業人經國稅局第1次通知後即依限據實補正,可免予處罰,惟一年內經第三次以上將處罰新臺幣1,500元。
有關電子發票傳輸存證範圍、時限及相關減免處罰規定等資訊,營業人可至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熱門焦點/電子發票資訊存證宣導專區〕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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