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葉建雄/綜合報導
金門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聯合員工消費合作社為提供金門縣內任職於軍公教單位的民眾及其眷屬們採買生活必需品的大賣場,擁有全金門4159社員,其中也有發行禮券方便民眾購買商品,但近日卻有民眾拿禮券去店裡消費被店員拒收,氣得向消保官及媒體投訴。也引起金門社會處關注並至賣場了解情況。
責任 金門縣機關學校聯合員工消費合作社緊急對外聲明:針對近日來禮券兌換疑義一事,感謝金門縣政府消保官暨社會處督導單位到本社宣導、關懷,業經本社於(112/09/13)當日下午召開第十屆第一次臨時社務會議,經社務會議深入討論決議公開聲明如下:
一、 本社公開發行「有限責任金門縣機關學校聯合員工消費合作社」禮券,本於企業責任,消費者權益,絕對繼續收受。
二、 由於近日來發現非上述本社名稱禮券異常擠兌且經查核並非本社發行有案之禮券,出現疑似偽禮券,造成本社極大的損失,為顧及本社4159員社員股東權益,自即日起對於非上述本社公開發行「有限責任金門縣機關學校聯合員工消費合作社」禮券,有必要做進一步的審視檢驗,造成部分消費者的不便之處,本社僅在此致上最大誠意的致歉。
三、 再次強調,本社絕非拒收,對於沒有疑慮的禮券本社本於服務鄉親宗旨,絕對會盡最大的服務,而部分有疑慮的禮券可循正當管道尋求協助,本社會盡最大的誠意協助與配合。
金門縣消保官王晶英表示: 金門縣聯社雖於104年間辦理組織更,但更名後之縣聯社主體未變更,並未影響縣聯社原先對外所為之一切交易行為,亦即原依法登記之合作社主體仍存在,就合作社更名前所發行之禮券,仍有義務兌現。縣聯社主張現行流通於市面上之組織更名前所行之禮券,係屬有疑慮之偽禮券,倘禁止消費者使用,依據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應就其主張事實負舉證責任。然而,如果在限期屆滿後仍未改正的情況下,將會面臨罰款,罰款金額將介於新台幣3萬元至30萬元之間。如果再次限期改正但仍未改正,則罰款金額將提高至新台幣5萬元至50萬元之間,並且會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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