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葉建雄/綜合報導
金門地檢署施家榮主任檢察官、郭宇倢檢察官共同指揮法務部調查局福建省調查處、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金門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金湖分局等司法警察,偵辦金門縣議會前議員陳○江、其子陳○涵、姻親金○君等人貪污助理費案,於今(14)日偵查終結,認被告陳○江等人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依法提起公訴。
經查,陳○江於民國100年3月1日至107年12月24日期間擔任金門縣議會第5、6屆議員,明知公費助理補助費係由金門縣議會編列預算支付,直接撥款至各公費助理之帳戶,並非議員薪資之一部分,亦非對議員個人之實質補貼,應全額支付予實質上確實擔任公費助理工作之人,若無實質聘用公費助理、實際給付薪資,則不得假借聘用公費助理之名義,而領取公費助理補助費用,陳○江竟仍與其子陳○涵、姻親金○君等人共謀,推由金○君於101年6月至同年7月、102年7月1日至104年12月31日期間出名擔任「人頭助理」,金○君並將收受公費助理補助費用之帳戶交給陳○涵持用,陳○涵則以上開帳戶每月收受公費助理補助費用後轉存其他帳戶,前後共詐得新臺幣98萬8,091元。
嗣經檢調接獲情資,發覺金○君於99年8月至102年7月間實際任職於臺中市某旅宿業,且金○君於102年8月6日至103年8月18日之期間都待在日本,客觀上顯然無法擔任金門縣議員助理之工作,於113年3月27日執行搜索、扣押及訊問後,認被告陳○江等3人均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被告陳○江、陳○涵另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洗錢罪,於今日依法對被告3人提起公訴。
金門地檢署強調,公務員之廉潔為民主法治之重要基石,且影響人民對於政府之信賴,本署將結合法務部調查局、金門縣警察局、廉政署、金門縣政府政風處等友軍單位,持續加強偵辦貪污案件,以嚇阻不法、維護民主法治!
版權所有,非經授權,不得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