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葉建雄/綜合報導
金門地檢偵辦「中國移動」非法在金門營運案件偵結起訴新聞稿
金門地檢署署施家榮主任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福建省調查處偵辦「中國移動福建有限公司廈門分公司(下稱中國移動公司)」未經許可在金門縣非法從事業務活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被告翁女(大陸地區人民)、鄒男(金門縣民眾,翁女之配偶)均涉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3條之2第1項第1款之大陸地區營利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在臺從事業務活動罪嫌,於近日提起公訴。
金門地檢署於112年8月底接獲情資,指金門縣烈嶼鄉某涼亭,每逢週末均有中國移動公司員工於現場從事「提供現場申辦門號」之業務活動,隨即由施主任檢察官與法務部調查局福建省調查處組成專案小組,經向經濟部等機關調閱資料後,確認中國移動公司並未取得在臺灣地區營業之許可,乃指揮調查官向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聲請搜索票後,搜索並扣得翁女手機內353名國人完成門號申辦之資料。
經查,被告翁女係中國移動公司廈門分公司員工,嗣獲其上級領導授權,提供中國移動行動電話門號月租費人民幣「自由選8元套餐」優惠方案,由翁女專責前來金門縣為國人申辦。翁女平日在廈門上班,利用週末前來金門,與鄒男共同在金門縣烈嶼鄉某涼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從事中國移動公司門號申辦之業務活動;被告2人受理門號申辦時,蒐集申辦人臉部特徵照片等個人資料,即時接收廈門之訊號而以手機上傳上開個人資料至中國移動公司,而後當場確認SIM卡已開通,並為申辦人開通國際長途、國際漫遊等功能,總計至少已為353名國人完成門號申辦。
金門地檢署指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不得在臺從事業務活動」就違反上開規定者,同條例第93條之2第1項第1款並設有「處行為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之刑罰規定,請民眾切勿以身試法!民眾如有發覺大陸地區營利事業未經許可在金門縣非法營業從事業務活動之情資,則請提供予檢調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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